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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75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3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466 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146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 114 年 12 月 26 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旨揭修正條文各 1 份。 二、旨揭保障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以 114 年 7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68141 號令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內容係於立法院審查保障法時配合調整,致 11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與保障法修正條文未盡一致,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於保障法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後,自應悉依保障法規定辦理。 三、茲就旨揭修正條文相關事項說明摘述如下,並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一)按保障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定職場霸凌定義,與安衛辦法第 31 條第...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114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31 日內授移字第 1140934111 號書函辦理,旨揭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841 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者,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如於出境時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可依現行方式,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並由當事人具結後,准予查驗通關,嗣後由移民署查證,如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者,...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60
說明:檢附旨揭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 1 份。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131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30 日內授移字第 1140934075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第 2 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第 3 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修正第 5 點) (四)刪除依...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134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30 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674 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民署。(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上開條文,修正「本府及...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59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12 月 31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30018 號書函辦理。 二、為激勵公務人員自我期許,促使全體公務人員發揮見賢思齊之效,旨揭事蹟簡介請至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 https://www.dgpa.gov.tw/ )之培訓考用處-「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下載參閱使用。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6-01-05 | 點閱數: 90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212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前揭函示,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之費用上限修正為每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下,並得覈實辦理;另致贈對象擴大至屆滿 65 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得由各主管機關斟酌其實際任職情形及經費狀況,於前開金額上限內,本權責決定是否比照發給。 三、考量本府整體預算經費及撙節原則,現階段各機關學校辦理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仍請於每人新臺幣 5,000 元上限內覈實辦理;至屆滿 65 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請各機關依實際任職情形及經費狀況,本權責審酌是否比照發給。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6-01-02 | 點閱數: 80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29 日部特二字第 1145911091 號函辦理。 二、為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遴選程序更簡化,增加機關進用意願,爰修正旨揭條文,其中第 6 條修正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組成人數上限及開會出席人數,並刪除由遴選委員會審核各機關訂定職缺審查項目與延長候補期間等事項,以及第 10 條配合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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